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9年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某单位任职营销经理,在工作数年后,张某膝盖酸痛,且已经自行治疗数月。2018年7月,张某以旧伤复发为由,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结果及参照依据:
1.认定结果:张某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2.参照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张某在军队服役因公受伤致残,且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新的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且旧伤复发的情况属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因此认定为工伤。其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张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9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可以享受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